【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丽云 张芯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报送的“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多种重金属和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惠安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
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2 起点服装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12 联系邮箱: 39 60 29 14 2@qq.com